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涉水产品索证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204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使用进口原料如何索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规定“进口产品在卫生部认定机构检验”。因此产品使用的进口原料如无卫生安全性证明文件,应由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按GB/T17219—1998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有效证明文件。
此复。
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