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202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氯氨进行水质消毒,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其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游离余氯”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即出厂水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二、使用二氧化氯进行水质消毒不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不需测定“游离余氯”,但需测定亚氯酸盐的含量,其含量不得大于0.2mg/L。
三、应严格按照《生产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该规范不一致,以该规范为准。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