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现场制、售饮用水备案工作的批复
京卫疾控〔2018〕6号
朝阳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现场制售饮用水机备案问题的请示》(朝卫字〔2017〕573号)收悉,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批复如下:
根据我市“先照后证”改革精神要求,以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09〕143号)有关规定,在我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