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2020-09-05 19:48发布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 434  医院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 50016GA 654JGJ 49WS 4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y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机构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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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医疗机构应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 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 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 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 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119 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 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构值班领导,立 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 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在本单位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 应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向患者和陪护家属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 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 医疗机构在新建、扩建建筑、建筑装修改造和改变建筑用途时,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遵守国家及地 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在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 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 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并标 示不能被占用的范围,其标示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 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 堵塞和锈蚀等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 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有明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4.1.9 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如人员较集中的位置、疏散走道的墙面上等位置应设置 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 应符合 GB/T 25894 的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 应被遮挡。巡查中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换。 4.1.10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救援窗口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 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 启。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且门扇上应有“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的明显标识。走道等部位 因使用需求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 GB 50222 GB 20286 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应影响消防设 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影响疏散通行,不应在人员疏散路径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1.13 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按照 GB 25201 的规定对 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 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 GA 503 的规定。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 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4.2 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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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医疗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职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 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 4.2.3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 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掌握防 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中的火灾 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2.4 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当医疗机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 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 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5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汇报; d)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f)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办公场所; h)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i)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赋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奖惩和责任追究权利。 4.2.6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a)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 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灭火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e)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f)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 组织实施对各部门、科室消防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和奖惩;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7 医疗机构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 明确本部门、科室不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c) 根据本部门、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 全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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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所属的各类功能用房及医疗设备、 消防设施、器材等; e) 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f) 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g) 组织配合各级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考核。 4.2.8 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 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 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核实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置于自动状态 (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值班领导,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 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2.9 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 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 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4.2.10 医疗机构的安保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 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 发现火情应立即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按照预案实施灭火和疏散,协助灭火救援; c)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2.11 医疗机构的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 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 b) 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c) 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d) 动火作业前报告上级管理人员,并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2.12 医疗机构的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悉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消 防设施、器材; c) 协助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做好部门、科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他人共 同遵守; d)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 场等工作。

4.3 消防组织

4.3.1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志愿消防队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 防站,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 1000 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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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数量的 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 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 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4.3.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 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 工作。

4.4 消防安全制度

4.4.1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 布执行。 4.4.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 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 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 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 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4.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测试、演练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b) 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c)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 d) 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安装、施工的外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 要求; e)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f) 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4.4.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b) 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c) 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 录上签名; d) 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 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e) 确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4.4.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安全疏散 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 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c)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 占用、堵塞的措施。 4.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b)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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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作人员的交接班要求,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d)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 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查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e) 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 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f) 消防控制值班室应具备GB 25506规定的资料。 4.4.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 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 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取水口周围的消防车停靠场地不被占用的措施; c) 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d)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档案; e) 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4.4.8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 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b)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c) 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 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d)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 消防机构。 4.4.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 的资质要求; b)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 和设备; c) 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d) 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根据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用 量或储备量、存放和使用环境等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具体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人员不应从事操作和保管; b) 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 部门和责任人; c) 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和应急方法及应急器材要求,做好防火、防爆设 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4.4.11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及管理部门; b) 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和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相关要求; c) 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要求; d) 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并要求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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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补充。 4.4.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 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b) 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 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宜报告当地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c) 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并熟悉演练内容与程序;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 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 记录; d)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确保患者安全、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并确保演练任务的实用性、适用性、 可行性和有效性; e)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4.4.13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定期检修的要求,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b) 规定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和方法; c) 规定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和措施; d) 规定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的要求和方法,对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4.4.14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医疗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b)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 门并存档; c) 会议应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 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d)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消防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 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e) 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4.1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b) 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c) 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处罚。 4.4.16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c)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d) 单位应当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4.5 日常巡查和检查

4.5.1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 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 理,或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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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应包括: a) 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设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工 作的情形; e) 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地 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胶片室等无人值守 岗位是否落实每日安全检查; f) 施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防火保护等消防安全情况。 4.5.3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 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 4.5.4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应包括: a)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b) 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c) 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d) 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e) 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 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4.5.5 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 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 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 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由消防安全 管理人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 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决定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或 岗位是否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 营行为,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止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

 d) 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e) 隐患消除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

4.6 火灾危险源管理

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 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4.6.2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建立并执行新增用电 负荷审批制度,禁止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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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 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 装; c) 插线板不得用于超额定容量的电器; d) 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 4.6.3 医疗机构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 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 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d) 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e) 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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