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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来的《关于如何适用<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