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2020-09-05 19:48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2013〕20号

湖北省人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非法行医被科刑后再次非法行医构罪问题的请示》(鄂检研〔2013〕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示所涉及案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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