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2020-09-05 19:48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2019〕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函(市监法函〔2019〕463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特此函复。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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