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法复函〔201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2011年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会议的部署,我们在总结各地方、各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1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作用,把行政复议建设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为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不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不够规范、透明;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待增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复议宣传、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还相对滞后,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狠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和有效抓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3.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4.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现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

5.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对接待的总体原则、职责要求、基本流程、重大问题的处置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接待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工作时间要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6.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7.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8.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认真研究本地方、本系统在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问题,查找、分析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为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创造必要条件;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9.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10.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领导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11.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1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3.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4.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各地方、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15.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

六、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6.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17.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要和评比表彰活动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要作为评比表彰、创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

18.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19.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七、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20.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和深入宣传相结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要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21.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22.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进一步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要定期完善统计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要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24.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大资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要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加强基层政府、部门的网络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八、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25.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以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26.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27.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各地方、各部门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达标的档案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要有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各地方、各部门要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28.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2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0.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明确实施步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1.明确责任,量化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地方、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32.不断总结,及时反馈。各地方、各部门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指导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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