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执业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函》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执业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4]21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对注册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函(建法函[2004]9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吊销经注册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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