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函〔2002396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随着医院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医院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医院管理必要的基础设施,成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各市卫生局要按照《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加强对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投入,重视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医疗机构在进行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时,要严格按照《规范》和统一接口标准建设。全省市、县级综合医院争取在3年左右时间内按功能规范要求建设好医院信息系统。

二、医疗软件开发商开发的医院信息系统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医院管理系统设计要求和标准、地方医保政策及相关数据接口标准。

三、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应按大修大建项目进行预算审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医院信息系统的维护与运行应列入医院的正常费用管理。

四、医院信息系统是一项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为了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盲目建设和人财物浪费,省卫生厅信息领导小组对全省医院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评估和监理。各市卫生局也应建立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估和监理制度。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医院要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和接口标准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运行,并将评审验收结果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五、为了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将按照《规范》要求,对我省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评审和准入,通过评审和准入的方可推广应用,为全省医疗机构在进行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时提供参考。

   
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医院在执行《规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OO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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