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
分 类: 食品标准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文 号: 粤卫办函〔2015〕653号
粤卫办函〔2015〕6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通过网络在线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全面开展对现行有效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广泛收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均可登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fsa.net.cn),进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数据检索与意见反馈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反馈对所提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指导并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意见的收集与反馈。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我省现行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均已在我委网站主动公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培训指导工作,收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我委报告。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问题的,可径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做好2015-2016年度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了2015-2016年度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目录,省公共卫生研究院要根据要求做好2015-2016年度重点标准跟踪评价的实施和开展,加强各地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师资培训和指导,收集整理重点标准跟踪评价的意见、建议,以及完成我省对2015—2016年度重点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报告。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加强重点标准的宣传与指导,做好重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的收集与反馈。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行政部门可定期将本系统内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修订的意见及建议,汇总反馈至我委。我委将定期研究分析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切实做到食品安全标准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适应食品生产经营的需求。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程维,联系电话:020-83813351、83813806(传真),电子邮箱:spc204@163.com;
省公共卫生研究院联系人:谭彦君,联系电话:020-31051176、31051652(传真)。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