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核定有关工作
分 类: 医政管理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22日 文 号: 粤卫函〔2016〕177号
粤卫函〔2016〕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省政府《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以及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城市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下沉到基层,缓解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现状,现就医师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二、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农村县级医院(包括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主要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康复医学、预防保健、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医师)参加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规定在首次注册时申请或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
三、各地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梳理本医疗机构中相关医师的实际情况,确有需要并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组织医师向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6月31日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