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功能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直(驻珠)医疗卫生单位,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915

 

附件

 

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本规定是为了加大医疗服务执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加强监督管理,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联动惩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行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慎重审定、惩戒过错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行医“黑名单”的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工作。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撤销的。

 

(二)严重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医疗机构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未通过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注销的。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两次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医疗机构冒充其他医疗机构头衔,或以相似名称混淆误导患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医疗机构发布专家虚假执业信息,谎称外院专家在其处执业或多点执业或谎称该院医生现或曾在其他大型医疗机构执业或多点执业,进而换取患者信任的。

 

(七)其他社会影响大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撤销的。

 

(二)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吊销其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大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行医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涉及行政处罚的,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方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等。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三章 管理与解除

 

第十一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务办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披露等途径,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采集,采集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等相关情况。

 

(二)信息审定。对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由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初步审核,填表(见附件1)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信用主体发送告知书(附件2),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信用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完成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黑名单”。

 

“黑名单”形成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黑名单”对象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对象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告知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并将其从相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三)信息公示。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的“黑名单”信息,经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黑名单”,由责任部门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信息发布。遵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按照相关管理要求,“黑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推送至各相关单位,实施联动惩戒。

 

(五)信息终止。公示期限届满,将从“黑名单”曝光栏中删除。“黑名单”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失信行为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将转为存档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证书情形不能信用修复外,其他情形鼓励和支持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失信信息,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并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约束、限制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审查过程中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考核管理过程中,予以相应扣分;

 

(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四)限制参加卫生计生系统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卫生计生行业协会相关职务和参加评先评优;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限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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