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专科优势的重点专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技术水平,提升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专科,是指经珠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专科管理、人才建设、专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专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珠海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专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专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专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重点专科发展规划,以及专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五条 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珠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专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评估指标体系》,从专科管理、人才建设、专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专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专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专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专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专科骨干。因专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专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专科成员参与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申报和考评,其他专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专科申报和考评。
第九条 重点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专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专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珠海市卫生局成立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专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科,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科牵头,局办公室、人事科、医政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暂无则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是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专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专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珠海市卫生局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专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专科带头人及所在单位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专科达标建设。
第十三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行专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承建单位按照专科申报时制订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珠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承建单位法人代表与专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医学重点专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建设周期从市卫生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下年1月1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专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专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专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承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八条 珠海市卫生局每年对全市医学重点专科进行随机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专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专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等处理。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理。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专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专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专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专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专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专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专科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 经珠海市卫生局认可的专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专科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专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专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专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科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医学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与市卫生局签署承建合同的同时提交三年周期建设经费预算,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承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同学科专家、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医学重点专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各医学重点专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专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对用由市卫生局下拨的医学重点专科经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不扣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专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专科建设。珠海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专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二条 对珠海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专科优势的重点专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技术水平,提升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专科,是指经珠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专科管理、人才建设、专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专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珠海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专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专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专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重点专科发展规划,以及专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五条 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珠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专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评估指标体系》,从专科管理、人才建设、专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专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专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专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专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专科骨干。因专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专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专科成员参与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的申报和考评,其他专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专科申报和考评。
第九条 重点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专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专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珠海市卫生局成立珠海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专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科,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科牵头,局办公室、人事科、医政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暂无则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是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专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专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珠海市卫生局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专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专科带头人及所在单位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专科达标建设。
第十三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行专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承建单位按照专科申报时制订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珠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承建单位法人代表与专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医学重点专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建设周期从市卫生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下年1月1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专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专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专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承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八条 珠海市卫生局每年对全市医学重点专科进行随机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专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专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等处理。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珠海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理。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专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专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专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专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专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专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专科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 经珠海市卫生局认可的专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专科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专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专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专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科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医学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与市卫生局签署承建合同的同时提交三年周期建设经费预算,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承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同学科专家、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医学重点专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各医学重点专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专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对用由市卫生局下拨的医学重点专科经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不扣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医学重点专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专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专科建设。珠海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专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二条 对珠海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