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计行政部门、各相关医疗卫计机构:
现将《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发挥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提升全市中医临床诊疗水平,满足市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是指本专科在医疗技术、专科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综合优势,达到市内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经市卫计局组织评审认定的中医临床重点专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及设立中医科室的综合(专科)医院。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建设管理、验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名称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基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相关要求设定。
第五条 市卫计局负责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政策和建设评估标准,组织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考核、验收确认等工作。
第六条 市卫计局负责制定《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标准》和《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并根据专科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发布,作为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考核和验收确认的依据。
第七条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实施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评审和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行业协会、学会承担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九条 拟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对照《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市卫计局申报通知要求,经逐级审核、推荐,向市卫计局申报评审。
第十条 市卫计局组织评审工作。经专家评审提出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卫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授予“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称和牌匾。
按照《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建设时间为3年。
第十一条 市卫计局协调市财政部门,落实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助经费,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所在医院(或区卫计部门)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助经费由建设单位所在医院统一管理、多带带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核,制定专项资助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接受卫计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确保经费规范和合理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期间,所在单位每年应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建设工作总结、经费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逐级报市卫计局。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期间,如需变更调整专科名称、学科带头人、床位设置等内容,所在单位应将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实施方案等,以书面形式逐级报经市卫计局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期间,如所在单位及科室因改建、扩建或搬迁等原因影响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6个月以上的,取消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第十三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期满后,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组织自查,逐级向市卫计局申请验收确认。
第十四条 市卫计局根据《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通过专家验收的,市卫计局授予“珠海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和牌匾。对建设期满未能通过验收、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终止建设项目,并不得申报下一实施周期的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发展及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学术和技术引领作用,提高专科学术与技术的幅射能力,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科技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十六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发展与建设应当以中医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突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当将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发展建设与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发挥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将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的发展与建设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管理与指导,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专业任职、学术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专项支持。
第十九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验收确认满2年的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可参加下一个实施周期的申报评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评审的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周期调整为本办法的实施周期,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评审的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不参加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在实施周期内同时被评为省级以上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的,仍需按照本办法完成验收工作,但不得同时期参加下一周期的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