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站 发表时间:2018-09-18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目的意义
建立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大医疗服务执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医疗执业信用信息在更多更广领域中的应用,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联动惩戒。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行医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管理规定》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五章十七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章管理与解除、第四章后续管理和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依据、设立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实施原则、实施规则、认定对象、公示内容、公示程序、监管措施、信用修复、归档规定管理等。
《管理规定》涵盖了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失信行为,包括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或证书),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的;严重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或证书);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大严重失信的情形。同时录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各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联动惩戒。积极探索加强医疗执业管理以及医疗执业信用信息在更多领域的应用。
五、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服务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