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门诊部、诊所)

2020-09-05 19:48发布

附表1

珠海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门诊部、诊所)

机构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迎检人员:

项目

检查内容

扣分、加分标准

得分

设置

管理

5´)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扣5分。

 

依法

执业

25´)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严禁变相出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科室承包与合作经营。

6.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进行相应诊疗科目登记。

1.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扣5分。

2.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扣5分。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扣5分。

4.不按期校验扣5分。

5.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变相出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扣5分。

6.无《放射诊疗许可证》、未进行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扣5分。

 

机构

管理

(10´)

1.医疗机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足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2.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与任务开展相应工作,严禁开展与法律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功能及定位不相符的医疗活动。

3.医疗机构有承担相应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及公共卫生职能。

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管理组织不健全,扣1分,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扣1分。

2.开展与规定功能及定位不相符的医疗活动扣2分。

3.不开展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扣2分。

4.不按法律法规处理和诊治传染病、职业病及精神病,传染病漏报率超过5%的扣2分。

5.瞒报、迟报、漏报医疗事故一次扣2分。

6.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扣2分。

 

业务

管理(30´)

1.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所有(设置)者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核心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等。

4.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窜改、藏匿、销毁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医疗文书的保管依照规定进行。

5.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不开展淘汰和未经批准的项目。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不得出虚假检验报告。

6.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7.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药品。支持和鼓励及早发现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要求。

8.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满足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医疗卫生信息。

9.不得做虚假财务报表。

10.机构基本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按规定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按照要求进行放射诊疗的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促进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1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

12.支持和鼓励特色专科建设,以重点专科带动医疗质量总体提高。

1.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扣2分。

2.没有质量管理组织扣2分,质量管理组织没有开展相关工作扣2分。

3.核心制度没有建立每缺一项扣2分,检查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每未落实项扣2分。

4.医疗文书书写不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扣2分,伪造、窜改、藏匿、销毁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扣3分,医疗文书的保管不合格的扣2分。

5.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不安全、不合理扣1分,开展淘汰和未经批准的项目扣2分,出虚假检验报告扣5分。

6.义诊没有备案,每次扣2分。

7. 不执行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扣1分,出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扣1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并有效防止群体性严重后果的,每起加2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不按规定管理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扣2分。

8.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医疗卫生信息扣2分。

9.做虚假财务报表扣3分。

10.机构基本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扣2分,未按规定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扣2分,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扣2分。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保证不符合规定扣5分。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保证不符合规定扣5分。

11.医疗机构未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扣2分。

12.医院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扣2分。

13.被确定为市级以上特色专科或重点专科的,每个加5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命名

管理(10´)

1.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应符合现行规定。(二)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应当合并使用。(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及诊疗科目相符。(五)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但必须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1.医疗机构命名违反(一)--(五)条,每条扣2分。

2.医疗机构名称中出现(一)--(五)条中情形每条扣2分。

 

宣传

管理(10´)

1.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的标示应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或内容: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医疗机构向外宣传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4.医疗机构需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和发布。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应与审批的内容一致。

5.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动态信息报送与正面宣传报道。

1.宣传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次扣2分。

2.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的标示含有(一)--(八)条情形或内容的,每项扣2分。

3. 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每次扣2分。

4.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每次扣5分。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

5.上报信息报送被市卫生局采用的加0.5/条,被市委办、市府办和卫、省卫生厅、市两报两台采用的加1/条,被市两报两台正面宣传报道的2/条。采用单位和宣传媒体影响力提高,加分相应增加。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投诉管理

10´)

指定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

经卫生部门调查核实的医疗投诉,每单投诉扣5分,扣完为止。

 

总分

 

 

 

注:1.本考核标准未尽事宜由检查执法人员按相关法规处理,并在相应扣分项目中酌情扣分;2.处罚,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按有关法规处罚,同时相应扣分;

3.采取现场检查,即时打分;4.本表总分100分,各项扣分标准见表,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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