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珠海市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687号)、《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珠府〔2007139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四网合一”的功能,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村居民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村集体设置,承担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四项功能任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农村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协助开展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督。

 

第四条 “中心”实行“四站合一”模式,内设“卫生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站”、“残疾人康复服务站”、“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其中卫生站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我市实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非营利性基层卫生组织。

 

 

 

第二章 服务范围与功能

 

第五条 “中心”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及其他相关人员。“中心”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条 “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急危重症的现场应急救护及转诊。

 

3.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6.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实施预防接种,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孕产妇保健指导及妇女常见病防治服务、开展0-6岁儿童保健服务,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督促和指导村委及村民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9.实施精神病病人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心理健康指导。

 

10.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规定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中心”提供以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1.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2.协助镇人口计生办做好“节育奖”制度的落实,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3.开展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4.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协助镇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计生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工作。

 

5.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设立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读报栏和公开栏,每月更新;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建立婚育分校,设置图书专柜,向村民免费开放。

 

6.建立和执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期检查制度,建立本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督促其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7.负责村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按上级的要求对各类信息进行电脑录入和分类管理,及时上报;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8.定期召开村人口计生统计例会,落实各项计生工作。

 

9.承担村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心”提供以下残疾人康复服务:

 

1.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村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对需要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

 

3.开展娱疗、工疗、农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为残疾人提供转介等康复服务。

 

4.普及康复知识,为村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5.及时发现残疾儿童,提供首报和康复转介等服务。

 

第九条 “中心”提供以下食品药品安全协助监督服务:

 

定期收集和报告本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了解和掌握全村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发现违法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及时向所属区食品和药品监督部门举报。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十条 “中心”原则上按照行政村范围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中心”建成后,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水电、房屋和办公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中心”卫生站设置须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农村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心”卫生站法人代表由所在镇卫生院分管院长担任,负责人由该卫生站医生担任。

 

第十三条 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命名。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五条 每个“中心”至少配备2名医务人员,其中医生1名、护士1名,当村人口大于2000人时,每增加2000人增加1个医生岗位。每个“中心”配备康复协调员1名(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计划生育专职指导员按服务范围内每千人(常住人口)配1名的标准配备。“中心”医务人员兼任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第十六条 “中心”医务人员实行聘用制,按“区、镇招考录用,镇卫生院管理”的原则进行,镇卫生院与被聘用的医务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现有卫生站在岗医务人员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优先聘用。医务人员配置不足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心”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七条  “中心”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最低标准(含社保):执业医师2500/月,执业助理医师2000/月,护士1800/月,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本镇卫生院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定期接受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区卫生、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负责制定本区“中心”各专业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中心”在岗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各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在职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学历教育。各镇卫生院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各“中心”的医护人员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中心”要立足于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服务时间;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卫生站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农村卫生站作为镇卫生院的下属业务机构,其业务由镇卫生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卫生站必须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对所接诊的患者实行全程管理,对危急重患者要及时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对经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转回“中心”的处于康复期的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并根据上级医疗机构的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中心”医务人员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区、镇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心”卫生站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按照“中心”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方式,制定巡诊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派出工作人员完成辖区内村民的巡诊工作,为村民家庭提供医疗服务、健康教育等;建立村民健康档案,为辖区内全体村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和协调性服务。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应成立“中心”卫生站管理办公室,指定一名副院长专职负责“中心”卫生站的管理,安排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镇所有“中心”卫生站的机构设置申办、业务管理、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省、市的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医护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根据《广东省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计生服务站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可与卫生站的妇幼保健室合建),每年要为农村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提供不少于3次的查环查孕服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查环查孕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镇计生服务所负责对“中心”计生服务站实行技术指导。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药械配置按照基本目录要求配备。所有销售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配送,避孕药品由镇计生办负责统一配送。“中心”不得自行采购药械并出售。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私人、个体零售药店等非法渠道采购。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加强药品在库的规范管理,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破损、潮解的药品应及时清除或报损,并交镇卫生院处理。对药品实行“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使用,严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第二十九条 加强药品入库的质量管理,对来货应做好药品品名、规格、数量、购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以及外观、包装与合格证等质量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药械实行多带带进账,按季盘点,重点药品进行统计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中心”医务人员要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上报工作,临床工作中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镇卫生院汇报。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心”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残联和食药监管部门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对“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办法与考核指标体系由各区相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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