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2020-09-05 19:48发布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是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深圳、上海、山东、安徽、河南等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信用管理,规范医师依法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目的意义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规范医疗服务执业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帮助政府部门合理分配行政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发布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行为信息,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经营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四、《监管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依据、设立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等级、分类标准、分类等级管理、记分程序、记分认定、记分周期、信用管理、责任追究等。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等级。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市医师协会和其执业的所在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在医疗机构和市医师协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到定考机构离岗培训3-6个月。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管理,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原则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横琴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及时报告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并配合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医师应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市医师协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专业认定和指定定期考核机构进行培训。

 

六、本制度由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