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为实行医疗机构考核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医疗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医疗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珠海市医疗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优质、规范、安全的就医环境,确保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考核的宗旨是,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条 考核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执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医院评价指南》,《医院评价指南》中未作出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业情况

 

(二)机构管理情况

 

(三)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四)命名管理情况

 

(五)宣传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考核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医政科、法监科、基妇科、疾控科、应急办、专员办、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落实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后提出总结、分析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日常不定期检查和年度全面考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检查形式:分日常检查与年度全面(含专项)检查相结合,分组分片进行检查,查现场资料、场所、设施、人员等,现场检查,现场打分。

 

(二)检查记分:全年检查采取累加记分法。即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含专项)得分累加作为年度考核总分,其中日常考评分值与年终考核各占50%

 

(三)考评等级。全年总分90分以上优秀,90-80分良好,79-60分一般,60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法:

 

(一)日常检查: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完成,主要是不定期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投诉调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评分,需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二)年度全面检查:由市卫生局医政科牵头组织,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相关专家联合进行,全年12次。上级指令性专项检查纳入年度全面检查范围。

 

第九条 每年1月份,市卫生局对上一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市卫生局专员办、医政科提出申诉,由专员办、医政科15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卫生局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一般单位提出警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依法进行处罚,暂缓年审、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每年2月份,市卫生局组织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考核组织,并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实施。

 

 

 

附表:1.珠海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门诊部、诊所)

 

   2.珠海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三级医院)

 

   3.珠海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二级以下医院)8:07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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