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横琴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功能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直(驻珠)医疗卫生单位,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925

 

 

 

 

 

 

 

附件

 

 

 

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信用行为信息,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经营环境。

 

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 珠海市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慎重审定、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市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管理良好、在行业中表率和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连续两次量化分级获得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称号;

 

(三)连续两年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四)连续两年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五)连续两年未有被查实的群众投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年度内因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

 

(二)年度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一次以上(含一次),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年度内被群众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年度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

 

(五)拒不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六)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第八条 上述第七条涉及行政处罚的,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方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红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卫生信誉度级别。

 

“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黑名单”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和退出名单的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红名单”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步名单认定。信息采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情形认定标准的,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填表(见附件1)报同级认定部门审定,生成“红名单”的初步名单。公共场所经营者也可对照标准向属地信息采集机构自主申报“红名单”;

 

(二)信息比对。认定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初步名单与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认定部门审核后认定为“红名单”。

 

第十一条 “黑名单”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量化分级评价、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披露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信息采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等相关情况。

 

(二)信息审定。对是否列入“黑名单”,由信息采集机构初步审核,填表(见附件2)报同级认定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生成“黑名单”初步名单。

 

(三)信息告知。信息采集机构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信用主体发送告知书(附件3),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应在经营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名单审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已复核完成的,由认定部门审核后认定为“黑名单”;

 

(五)信息比对。“黑名单”形成后,认定部门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黑名单”对象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对象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六)名单公示。经认定部门审定的“黑名单”信息,经认定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认定部门审核后认定为“黑名单”,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遵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按照相关管理要求,“黑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推送至各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激励或联动惩戒。

 

“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黑名单”经营主体将从曝光栏中删除。“黑名单”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失信行为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将转为存档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注销、吊销卫生许可证情形不能信用修复外,其他情形鼓励和支持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可向名单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认定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红名单”对象的有效期按照量化分级管理期限确定。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五)“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红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经营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系统、门户网站以及“信用珠海”网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名单退出信息报送至市信用机构,由市信用机构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向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发送通知,提醒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已退出“红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其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后台继续保存。对于因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十八条 各认定部门、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守信、失信信息,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自被列为“黑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经营主体的监管档案。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各机构、各部门对列入“红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在开展许可准入、量化分级或其它与卫生计生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针对诚信和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

 

(二)在行政审批等公共管理事务中,对信用“红名单”经营单位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黑名单”经营主体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和约束。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10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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