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计生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计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6〕24号)精神,推广随机抽查,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等卫生领域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广随机抽查,建立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开卫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卫生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卫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省卫计委、市卫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结合执法权限和省卫计委、市卫计局每年印发的全省、全市监督抽检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区、市卫生监督所要依托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运用电子化手段,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检查事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在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点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提高抽查频次。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确定抽查机率,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检查对象,视情况将其列入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工商、教育、食药、安监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卫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切实做好本辖区的随机抽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跨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开展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下级开展抽查。抽查工作遵循“谁登记,谁负责”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上级可以委托下级对其管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将其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开展抽查工作的监督,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可将结果在本系统或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四)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能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和责令改正复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专项整治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严格公正开展执法检查。
附件:珠海市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25日
附件
珠海市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3.拒绝卫生监督;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3.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4.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5.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6.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7.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1.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4 |
消毒产品 |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5 |
传染病防治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 |
现场检查 |
6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拒绝卫生监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7 |
医疗卫生监督 |
《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
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 1.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2.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3.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 4.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合格证等); 5.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设备上证情况、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卫生审查申报情况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