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2017年度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计生和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信息中心、各医疗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2016-2017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2016-2017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4日
附件
珠海市2016-2017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原则
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律暂缓校验、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核的不办理校验。
三、范围及分工
(一)范围
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二)分工
1.市卫计局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香洲区、横琴新区由原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
2.香洲、斗门、金湾和高新区卫计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其中香洲区卫计局负责本区发证机构)。
3.高栏港区卫计局、万山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现场校验,书面校验由市卫计局负责。
四、校验时间安排及方法
(一)申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
各相关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积极进行自查和准备工作,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有关校验申请材料(见附件3-5),要求字迹公整,内容真实;于2月17日前,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护理院、慢性病防治中心及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务室等将校验申请材料报送市卫计局医政科。
受理审核人员必须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校验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应当场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现场审查阶段(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6 日)
市卫计局医政科组织相关专家与卫生监督所共同对申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现场审查。
此次现场校验审查(医务室不纳入其中),依据《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见附件6),进行现场审查、评分,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表》,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现场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制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办理校验登记手续。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发《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17日)
市卫计局根据校验情况集中办理校验登记注册手续。
(四)校验流程:见附件2。
五、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校验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方法,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对应的检查标准,对本单位近期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同时,未设床位医疗机构须将必备急救设备及药品配备完善到位,放置固定地点和急诊箱内,以便应急。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报告,并认真填写《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等有关表格。认真准备材料,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校验材料一并提交。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将日常监管和年度校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整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暂缓校验,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予以注销,对两次校验不合格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本次校验工作分工制定现场校验安排表,于2月17日前报市卫计局医政科。各区卫计局自行制定现场校验安排表。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按照流程办理各项证明材料,校验申请表填写不得缺项(未开展或无该项目用“/”表示,该项目数量为0则填“0”),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整理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一份。提交材料为校验归档使用,不予退还。
请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通知市卫计局负责的民营医疗机构,并派人参加相关检查。各单位请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月17日前报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1.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流程图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附件1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市卫生监督所大厅或所在区卫计局领取或在市卫计局网站下载 ,网址 www.zhhealth.gov.cn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
(1)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2)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5)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工商、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7)党建工会组织情况。
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单一览表、资格证、执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及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及环保局或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以及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医疗废物丢失等突发事件))。其他机构提供医疗废物处理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到珠海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办理)
七、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提供该证校验记录或校验受理回执。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如: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要求提交材料必须采用A4纸张双面电脑打印,并按顺序整理成册(请统一用长尾夹,不用订书机装订),所提供资料复印件需每页加盖设置单位(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名。
附件2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流程图
(市卫计局医政科电话:0756-2128254;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756-2262687)
附件3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1-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1-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0.附表1-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1.附表1-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2.附表1-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3.附表1-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4.附表1-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25.附表1-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26.附表1-6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7.附表1-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28.附表1-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29.附表1-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附表1-2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医疗机构名称 |
开业日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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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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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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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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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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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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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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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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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
主要负责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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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专业 |
出生年月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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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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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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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面积 平方米 |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中 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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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计 万元 |
固定资金 万元 |
流动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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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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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牙科诊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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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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