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1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和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进一步完善口腔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口腔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口腔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口腔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口腔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年1月31日

附件2:

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应为三级甲等口腔医院或者具备相应口腔专业能力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方便所在区域患者就医。诊疗科目齐全,具有完善的配套医技科室,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医院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和影响力。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认真落实医改相关工作,承担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口腔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带动学科整体发展。积极配合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组织开展的工作。

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单位核定椅位数≥300台、床位数≥100张;医护比≤1:1.1、椅护比≤1:0.9、床护比≤1:0.5;

(二)牙体牙髓科、牙周科、儿童口腔科、口腔黏膜科、口腔颌面外科的椅位总数占医院总椅位数≥40%;提供口腔全科诊疗服务椅位数占医院总椅位数≥20%;口腔急诊科椅位数≥5台,近三年,年均急诊接诊人次数≥2万人次,口腔预防科椅位数≥8台,复苏室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3%;

(三)近三年,每年均开展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限制类”口腔相关医疗技术;

(四)获得口腔类别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具备开展口腔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的诊断与治疗能力,积极开展临床研究,配合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将临床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带动提升区域内口腔专业诊疗能力。已构建口腔疾病防治初级网络,建设适宜的口腔疾病防治结合服务模式。

(一)临床/医技科室设置。

独立设置牙体牙髓科、牙周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儿童口腔科、口腔黏膜科、口腔种植科、口腔预防科、口腔综合科/口腔全科、口腔病理科、医学影像科、口腔麻醉科、复苏室、口腔急诊科、口腔修复工艺科、医学检验科、药剂科。

(二)诊断服务项目。

提供口腔疑难危重症诊断所需要的常规辅助检查,如X线根尖片、全口曲面体层摄影、CT(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BCT(锥形束CT)、DR(数字化X线摄影)、B超、病理等诊断服务。

能自主开展下列较为先进的诊断方式:肌电检查、下颌运动检查、数字咬合分析、唾液腺内窥镜检查、唾液腺造影检查、颞下颌关节内窥镜检查、颞下颌关节造影检查、微生物检测、腭咽闭合功能检查等。

(三)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诊疗能力。

提供针对口腔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见附表1、2)的诊断与治疗服务,近三年收治病例覆盖清单所列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85%以上,诊疗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关键技术开展情况。

具备利用关键技术(见附表3)解决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的能力。近三年开展技术覆盖清单所列技术85%以上,关键技术病例数占总治疗病例数比例≥30%。

三、教学能力

高度重视医学教学及培训工作,应当承担口腔医学本科教育、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员工在职继续教育以及面向全国继续教育培训等教学工作。教学能力、水平及硬件设施应能满足教学需求,并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

(一)教学条件。

收治的病种与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口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具有面积≥2000㎡的独立教学区域;教学硬件资源应包括供学生查阅资料的图书馆、教学专用的多媒体教室、面积≥1500㎡的独立临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心,并具备相应的模拟教学设备,例如口腔教学仿头模设备≥80套;学生临床轮转科室的示教室配备率应≥80%,示教室面积≥20㎡;具有口腔临床医学或口腔基础医学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构成。

具有接收口腔医学生培养能力的教学团队;研究生导师人数≥50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0人;近三年每年招收本科生≥50人,研究生≥70人;主要专业教研室应有脱产带教教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近五年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教育部认可的规划教材编写≥1本。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应当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设置并由国家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规定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接收培训对象≥60人(含并轨培养研究生);本院住院医师纳入规范化培训率达100%。

(四)培训和接收进修情况。

近三年,举办区县级以上培训项目数量≥50个,其中国家级培训项目数量≥20个;接收进修人员≥200人次,进修结业考核合格率≥95%。

四、科研能力

应当拥有高水准的专家、高起点的科研人才、重点科研部门,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临床研究、技术转化、技术辐射和管理中具有技术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科技人才及平台设置。具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一项: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

2.长江学者或长江客座教授≥1人;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或优秀青年≥1人;

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选≥1人;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

7.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

8.全国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5人;

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

(二)科研项目。

近三年,年均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0个,其中国家级项目≥10个、临床型科研项目≥6个。

(三)科研成果。

近三年,获得授权国家专利≥10项,其中至少1项具有转化临床应用前景;有自主创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适宜技术并在临床得到应用与推广;作为第一单位发表SCI收录论文≥150篇,且在影响因子≥3分的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文章≥50篇或在JCR分类Q1和Q2区的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文章≥100篇;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150篇。

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技成果奖励≥1项。

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推进医改工作情况

(一)承担公共任务,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

1.近三年作为省级口腔行业学、协会等支撑单位,引领和带动本区域口腔专业的持续规范发展。近三年,省级学、协会副会长以上任职数≥5人。承担省级口腔医学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工作,承担本省公共卫生项目技术指导和评估。

2. 开展口腔疾病防治事宜技术研究、实施和推广工作。近三年,年均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10次,年均参与培训人员≥150人次,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3.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积极发挥引领作用,牵头组建医疗集团或者专科联盟,应当覆盖行政区域内至少3个省份,跨省医疗机构≥5家,探索建立符合口腔疾病诊疗特点的分级诊疗体系。医疗联合体内开展合作科研课题≥5项,或诊疗规范推广≥3项;近一年安排联合体内医院进修≥30人次,联合体内分级转诊≥200例次。

4.远程医疗服务。借助互联网手段提高口腔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教育等。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覆盖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10家(其中包含县市级以下医院≥3家);有效配置远程医疗服务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可用于远程医疗服务资源满足年远程医疗服务量≥100例次需求。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量≥10种,覆盖全院40%以上的临床医疗科室,不断提升临床诊疗的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四级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能为区域医疗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四)健康宣教工作。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宣教培训等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的口腔疾病预防、保健、诊疗等科普教育。

(五)承担政府公益任务和社会公益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义诊、支援贫困地区、扶助贫困患者等活动,具有覆盖本区域的社会公益号召力和影响力。

六、医院绩效

(一)医院收入结构。

医疗收入占比≥85%。

(二)医院支出结构。

药品支出≤5%。

(三)临床医疗服务绩效。

近三年,每椅位日均接诊≥6人次(按工作日计算),平均住院日≤8.5天,术前平均住院日≤4天。

附表:

1.主要常见病、多发病清单

2.疑难病种清单

3.关键技术清单
附表1

主要常见病、多发病清单

序号

疾病名称

ICD名称

ICD编码

1

龋病

龋(齿)

K02

2

牙髓病

牙髓炎;牙髓坏死;牙髓变性;牙髓内异常硬化组织形成;牙髓其他疾病

K04.0;K04.1;K04.2;K04.3;K04.9

3

根尖周病

牙髓源性急性根尖周炎;慢性根尖周炎;根尖周脓肿,伴有窦道;根尖周脓肿,不伴有窦道;根尖周囊肿;根尖周其他疾病

K04.4;K04.5;K04.6;K04.7;K04.8;K04.9

4

非龋性牙体硬组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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