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

2020-09-05 19:48发布

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和通过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的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

第四条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将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信用四川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消毒产品知识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举报投诉办理回复。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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