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3-22 】 【关闭 】
川卫办发〔201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南》、《四川省甲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规范》、《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南
第一章 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住宿业卫生规范
五、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六、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八、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十一、《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十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十三、《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十四、《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十五、《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十六、《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十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十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十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二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二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二十二、《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二十三、《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566-2000】
二十四、木制板材甲醛卫生规范
二十五、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
二十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二十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通用指南
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场所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环境安静、清洁;水源充足;通风、日照良好。
二、各功能布局合理,设有专门的清洗消毒场地,配备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
三、生活饮用水设施及其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机泵室与贮水箱(池)必须分开建立。贮水箱(池)的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相通。生活饮用水箱应独立设置,其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并远离污染源。水箱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
四、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五、场所机械通风设施新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在防护网、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设置防鼠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空调系统分区运行控制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关闭窗口。新风量不小于20立方米/人.时。
六、配置与功能相适应的盥洗设施、设备。
七、座位、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的要求。采光、照明应良好。
八、等候室内洁净处应设公用饮水处。
九、锅炉、空调系统(通风机、制冷机)等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设施齐全,能满足消烟、除尘、消音、防震等卫生标准的要求。
十、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有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吸烟室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十一、给排水设施设备安装合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及安全要求。
十二、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设置独立通风排气装置,且清洁、无异味。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地面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十三、配备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十四、应当配备适当的垃圾等废弃物集纳存放专用设施。
十五、所用装修材料的放射性强度须符合《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室内板材应符合《木制板材甲醛卫生规范》的要求。室内涂料应符合《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的要求。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
第三章 各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南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通用指南适用下列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宾馆、旅店、招待所的设计应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要求,并基本满足下列标准:
(一)设置独立的布草间,并应有机械排风装置;布草柜满足棉织品分类存放的要求。
(二)设置清洗消毒专间,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流程分别配置专用洗涤消毒设施。
洗脸盆、洗脚盆及拖鞋的清洗消毒按“清洗—消毒—冲洗”设置专间。
(三)除标准较高的客房应设专门卫生间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水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四)客房与旅店内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五)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统以1/5-1/8为宜。
二、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一)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
(二)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三)视距:(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四)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五)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六)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七)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八)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
(九)应设有消音装置。
(十)该场所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多带带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十一)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饮具、酒具的洗涤消毒专间,其设施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流程布局或设置清洗池、电热消毒设施,并有保洁设施。
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的书店等】、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一)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时,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二)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柜台应远离污染源。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多带带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三)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不宜设置座式马桶,残疾人专用的除外,必须设置顾客洗手设施;大型商场应设休息室。
(四)尽量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得小于1/6。
(五)应根据各功能需要设置与其相适应的仓库、办公管理用房。
四、公共浴室
(一)应设男、女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
(二)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三)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 2%,要防渗、防滑,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 0.9m。
(五)应设清洗消毒设施(顾客用毕的浴盆消毒)。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六)提供非一次性饮具的场所,须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并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流程布局或设置清洗池、电热消毒设施,并有保洁设施。
(七)设置非一次性拖鞋的消毒场所及设施,按照“清洗—消毒—冲洗—保洁”布局。
(八)设置棉织品洗涤消毒场所、保洁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外送洗涤的场所,只需设置棉织品分类存放的保洁设施。
五、游泳场(馆)
(一)平面流程布局合理,游泳区(包括游泳池周边的休息区)与非游泳区应隔离开;人员进入游泳池按照更衣(含卫生间)、强制淋浴、强制性浸脚消毒的次序进入。
(二)设置更衣室(含卫生间)、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强制性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三)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四)池壁、池底应采用白色或浅色光洁不渗水的材料贴面;池子四角与底部接缝处应呈圆弧形;池壁上沿应高出池面;池壁、池底应防止渗漏;池内应设爬梯2个以上。
(五)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屋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六)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设置医务急救室(点)。
(八)设在游泳区内的厕所其进出口应设置强制浸脚消毒池等。
六、体育馆
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时。
七、理发店、美容店
(一)营业面积应当大于10㎡。
(二)设置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
(三)设置有毛巾回收容器、毛巾保洁设施;根据场所大小设置毛巾洗涤消毒间或区,有洗涤消毒设施(外送洗涤的除外),各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四)设置有独立通风排气装置的染、烫发专间(或专区)。
(五)内墙应有1.5米高的白瓷砖或木板油漆墙裙;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六)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八、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及写字楼
(一)使用面积超过 300㎡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九、医院候诊室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感染区应独立设置,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三)儿科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多带带出入口。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十、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室
(一)供旅客使用的卧具、公用毯用后应设置污物集纳的暂存间。
(二)火车、轮船 应设置杯具洗涤消毒间。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并设保洁储藏设施。
十一、饭店(餐厅)
(一)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不宜设置坐式马桶(残疾人专用的除外),冲水、洗手设置宜使用脚踏式或红外线感应开关。
(二)应设置食(餐)具洗碗消毒间。
(三)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
(四)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十二、学校教学生活场所(非甲类公共场所,仅供各地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
1.总平布局。
(1)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用房混设在一起。多带带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2)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多带带分区,并设多带带的出入口。
(3)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4)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生活用房。
(1)活动室、寝室各不小于50㎡;音体活动室不宜小于90㎡;卫生间为15㎡;衣帽贮藏室为9㎡。
(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3)炎热地区托儿所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3.服务用房。
(1)医务保健室、晨检室、隔离室各不小于10 ㎡。
(2)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3)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二)中、小学校。
1.学校校址选择。
(1)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2)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2.总平面布局。
(1)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3)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4)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3.建筑物的间距。
(1)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3)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5.实验室。
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地漏。
6.化学实验室。
(1)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2)化学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3)化学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4)化学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5)化学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7.附属用房。
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应采取通风措施。
附件2:
四川省甲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甲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查,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第六条 上述公共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表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预防性卫生审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物选址、环境情况。
(二)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布局图,2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提供给排水施工总平面图及供水设施布置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机械通风管网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透视图等)。
(三)卫生专篇(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应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专篇)。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二)竣工图(卫生设施部分)光盘。
(三)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依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已实行并联审批的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联窗口递交,未实行并联审批的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事项性质,指派两名监督人员依法对选址、施工图纸设计、竣工验收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实质性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卫生监督文书的要求。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申请审查事项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后作出预防性卫生审查决定的事项,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性卫生审查文书档案,并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防性卫生审查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卫生厅制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编号
建设项目类别 新建 □ 扩建 □ 改建□
项目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申请单位地址 电 话
项目工程地址 邮 编
工程起止时间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设计单位
建筑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设用途
提交资料 一、建筑物选址、环境情况。
二、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布局图,2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提供给排水施工总平面图及供水设施布置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机械通风管网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透视图等)
三、卫生专篇。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应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专篇。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卫生设施
申请人(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员接收意见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乙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共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