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7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2018年5月17日

附件5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

(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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