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2001年12月20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一)手术室要求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

5.妇科检查用具;

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

8.小型移动器械台;

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

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

13.B型超声仪;

14.术后观察床;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

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制度;

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的制度;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差错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

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

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

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妇科检查室要求

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应分设;

2.设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册等。

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设备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

1.人工流产包(数个);

2.人工流产专用负压吸引器;

3.筛网、量杯;

4.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器材;

5.转送疑难、怠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项目;

2.一名持有效《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四)管理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终止早期妊娠术并发症治疗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应另设药物流产观察室,内有观察床;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有药物流产服务项目。

三、输卵(精)管绝育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自成单元,有缓冲隔离区;

2.有更衣间、洗手间、手术准备间、手术间等;

3.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

4.手术间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毛玻璃窗户,有纱窗和纱门,弹簧活动门,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室内有冲刷条件;

5.手术间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工作人员和受术者通道分开;必要时有取暖、降温设施。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5.手术床;

6.四孔以上无影灯;

7.电动吸引器;

8.输卵(精)管结扎包(数个);

9.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0.中型移动器械台;

11.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急救药品);

12.术后观察床;

13.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检验器材和试剂;

14.常规备皮工具;污物桶及污物处理用品;

15.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相应手术项目;

2.至少1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输卵(精)管绝育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四、皮下埋植避孕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输卵(精)管绝育术手术室要求,并备皮埋手术包;

应具有获得生化检验结果的条件。

(二)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相应手术项目;

2.至少1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

(三)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皮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五、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基本同输卵(精)管结扎术手术室要求;另备分娩室。

(二)设备要求

在人工流产设备条件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

1.引产包(数个);

2.急救推车(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

3.静脉切开包及气管切开包;

4.有输氧设备、输血条件及抢救监护条件;

5.有转诊应急设施;

6.设有住站病房;

7.有心电图、肝、肾功能和出、凝血时间的检验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1.技术服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的技术人员,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相应手术项目;

2.持有效《合格证》、能进行生化测定的专业检验人员一名。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病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出血性休克、羊水拴塞等抢救常规置于明显处,方便查阅;

3.手术记录、抢救登记、管理制度。

六、输卵(精)管吻合术

应在具有下述条件的县(区)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绝育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基本同绝育手术室设备条件,另有以下要求:

1.具备9孔以上无影灯;

2.万能手术床;

3.显微外科手术设备及器械;

4.吻合术手术包;

5.输卵管通液和放射、造影设备;

6.如开展输精管吻合术,需具备显微镜和精液分析常规检验的器材。

(三)人员要求

1.至少有2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妇产科和/或外科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相应手术项目;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取得《合格证》的麻醉师一名,持有《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一名。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的组织保证措施:

1.病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输卵(精)管吻合术并发症治疗常规及随访、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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