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807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根据本法制定了《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5年8月7日

附件: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验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中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挂鞋),并有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5.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和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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