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附件:
1.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2.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一、部门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3.妇产科。科室内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4.儿科。科室内设置新生儿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5.眼科。
6.耳鼻咽喉科。
7.口腔科。
8.皮肤科。科室内设置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专业组。
9.精神科。开设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门诊,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设置住院床位。
10.感染性疾病科。
11.急诊医学科。
12.麻醉科。
13.重症医学科。
14.康复医学科。
15.中医科。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使用跨学科科室名称,如“眼耳鼻喉科、五官科”。
(二)医技科室。
1.医学检验科。科室内设置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等专业组。
2.医学影像科。科室内设置X线诊断、CT诊断、核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等专业组。其中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可根据需求多带带设置超声影像科、心电图室。
3.病理科。
4.药剂科(或药学部)。
5.输血科。
二、人员配置
(一)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1:1.3。
(二)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护理人员之比至少1:0.6。
(三)实际开放床位数与病区护士之比至少1:0.4。
(四)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一定比例。
三、医疗技术水平
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相关专科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以及常见肿瘤的规范化治疗和镇痛治疗的需要。医疗技术准入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具体掌握以下基本医疗技术:
(一)临床科室。
1.内科。
(1)呼吸内科。
1)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支气管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分级与规范化治疗。
3)肺炎和COPD急性加重期的病原学检查及抗感染治疗。
4)肺癌的诊断、临床分期及内科治疗。
5)大咯血的规范化诊疗。
6)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的规范化诊疗。
7)急、慢性呼吸衰竭的规范化诊疗。
8)呼吸道传染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9)急性肺栓塞的诊断、初步治疗与转诊。
10)肺功能检查。
11)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12)血气及酸碱平衡检测。
(2)消化内科。
1)消化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急性胰腺炎的规范化诊疗。
3)消化道大出血的规范化诊疗和综合抢救,包括急诊内镜诊断及内镜下止血药物喷洒、钛夹钳夹等止血治疗。
4)功能性胃肠道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5)肝硬化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
6)胃癌、结直肠癌、原发性肝癌的诊断、临床分期及内科治疗。
7)胃镜、结肠镜检查。
8)规范开展内镜下取异物、内镜下息肉圈套摘除术及电灼术等治疗技术。
(3)心血管内科。
1)心血管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心脏骤停、心源性休克、急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危象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急性心肌梗塞的规范化药物溶栓治疗。
4)常见心律失常的规范化诊疗。
5)高血压的诊治(包括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高血压规范化治疗)。
6)慢性心功能不全的规范化诊疗。
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规范化诊疗。
8)静脉临时起搏技术。
9)埋藏式心脏起搏植入术。
(4)内分泌科。
1)内分泌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甲状腺危象、黏液性水肿昏迷、垂体危象、低血糖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非酮症性高渗综合征、乳酸酸中毒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肿瘤的规范化诊疗,甲亢危象的识别和处理。
4)糖尿病的诊断、分型、规范化治疗;医源性低血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高渗性非酮症昏迷的规范化诊疗。
5)代谢综合征的规范化诊疗。
6)可开展内分泌相关检查:甲状腺素(TSH)、甲状腺激素(T3、T4、FT3、FT4)、胰岛素、C肽等激素测定,甲状腺自身抗体(TRab、TGab、TPOab)等自身抗体测定,甲状腺摄碘功能、葡萄糖耐量试验等功能试验以及骨密度测定。
(5)神经内科。
1)神经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昏迷、脑疝、呼吸肌麻痹、癫痫持续状态等急危重症的急诊规范处置。
3)脑卒中、脑血管病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4)颅内高压、头痛病因检查及治疗。
5)中枢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6)癫痫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7)肌无力的筛查。
8)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或肌肉疾病等神经变性疾病的规范化诊断与内科治疗。
(6)血液内科。
1)血液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缺铁性、溶血性、巨幼细胞性等常见贫血的规范化诊疗。
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规范化诊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恶性淋巴瘤的规范化诊疗。
5)骨髓穿刺及细胞形态学、组织化学分类。
6)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等常见出血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7)白血病的诊断。
(7)肾内科。
1)肾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血尿、蛋白尿的诊断及鉴别诊断。
3)原发性肾小球肾炎的规范化诊疗。
4)糖尿病肾病、紫癜性肾炎、高血压肾小动脉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尿酸性肾病、梗阻性肾病等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的规范化诊疗。
5)急性肾盂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膀胱炎等常见尿路感染的规范化诊疗。
6)急、慢性肾衰的规范化诊断和内科治疗。
7)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灌流等血液净化技术。
8)肾脏经皮穿刺活检技术。
2.外科。
(1)普通外科。
1)普通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常见外科急腹症的诊断与手术。
3)肝部分切除、脾切除术。
4)门静脉高压症断流术。
5)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6)胃癌根治性大部切除、全切除术。
7)乳腺癌根治术。
8)右/左半结肠切除术。
9)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10)胆道镜检查及取石术。
11)无张力疝修补术。
(2)骨科。
1)骨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规范化诊疗。
2)四肢骨折内/外固定术。
3)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4)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
5)脊椎后路椎板减压、椎弓根内固定术。
6)关节融合术。
7)四肢血管、神经损伤修复术。
8)髋臼骨折内固定术。
9)关节镜手术。
10)肢(指、趾)再植术。
(3)神经外科。
1)神经外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