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开展,我委组织专家制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内容包括《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和《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这是我委继2001年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40号)之后,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的规定,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制定的又一规范性文件。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200731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4.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

5.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三)护理人员。

1.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2.护理技术操作熟练。

3.能配合施术医师手术操作。

4.能观察受术者的生命体征。

5.熟悉抢救药品的使用。

6.能配合麻醉医师进行急救。

五、管理要求

(一)具有麻醉意外抢救的应急预案。

(二)严格按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开展服务,并严格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部分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是使受术者在手术时短时间意识消失或达到痛感减轻,进而达到镇痛的作用,前者为无痛手术,后者为镇痛手术。应用本技术必须在有麻醉意外抢救设备和能力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手术及麻醉均应做到知情同意,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术前做好必要的准备,由专业麻醉医师实施麻醉或镇痛并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最大程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适应证]

受术者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即为具有适应证:

1.妊娠10周以内自愿要求终止妊娠或因其它医疗原因需终止妊娠且无负压吸宫术禁忌证。

2.自愿要求麻醉镇痛,无麻醉药及全身麻醉禁忌证。

3.符合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merica Society of Anesthesiologist, ASA)制定的"术前病情评估标准"I-II级。

[禁忌证]

受术者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具有禁忌证:

1.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2.生殖器炎症,未经治疗。

3.全身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耐受手术和麻醉。

4.有麻醉禁忌证(过敏体质、过敏性哮喘史、麻醉药过敏史)。

5.术前未禁食、禁水。

6.妊娠周数大于10周或估计手术困难。

7.严重心肺疾患如严重心电图异常、心肺功能不全。

8.术前两次(间隔4小时)测量体温,均在37.5以上。

受术者必须具有适应证且无禁忌证时,才能在门诊接受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

[须住院接受手术的条件]

合并以下任一高危因素者,须住站(院)接受麻醉和手术:

1.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或长期服用甾体避孕药。

2.生殖道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

3.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宫颈暴露困难。

4.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出血史。

5.子宫穿孔或宫颈裂伤史。

6.脊柱、下肢、骨盆病变致截石位困难。

合并以下任一高危因素者,应慎行;如受术者自愿选择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建议转至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施术:

1.轻、中度心肺疾患如心电图异常、心肺功能不全II级以下。

2.并发其他内科严重器质疾病或出血性疾病。

3.气道异常,估计气道插管困难。

4.异常肥胖,体重指数(BMI)大于35kg/m2。

[术前准备]

1.术前麻醉医师须对受术者进行与麻醉相关的病史问诊和体检,进行麻醉前评估并提出麻醉计划。

2.术前受术者须签署负压吸宫术及麻醉知情同意书。

3.对受术者做体格检查、妇科检查、测血压、脉搏、呼吸、体温和体重。

4.须查尿妊娠试验,阴道分泌物检查、血常规、做心电图检查和B超检查。必要时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凝血功能、肝肾功能检查。

5.术前受术者须禁食固体食物(包括牛奶)6小时、禁饮清亮饮料4小时。

6.术前受术者排空膀胱。

[麻醉及手术步骤]

1.麻醉前建立外周静脉通路。

2.由专业麻醉医师实施麻醉或镇痛。

3.术中持续对受术者的心电图、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进行监测。严密观察受术者对麻醉药的反应,根据反应适量使用麻醉药物。术中使受术者持续面罩吸氧,保持上呼吸道通畅。须密切注意呼吸是否抑制,持续监测血氧饱和度,使其维持在93%以上,必要时置入人工气道和辅助呼吸。

4.麻醉和镇痛方法、药物种类及剂量:

(1)无痛手术推荐应用静脉麻醉。不推荐吸入麻醉。

静脉麻醉用药:

1)建议静脉麻醉药和镇痛药物联合使用。

2)推荐丙泊酚复合芬太尼或瑞芬太尼或舒芬太尼。

3)不推荐使用氯胺酮、安定和哌替啶。

推荐用法:

先静脉滴注芬太尼1~2μg/kg或瑞芬太尼0.5~1.0μg/kg或舒芬太尼0.1~0.2μg/kg(1~2分钟内),待手术医师消毒及盆腔检查后,缓慢静推丙泊酚1~1.25mg/kg,待受术者入睡后开始手术。必要时,根据受术者的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及手术时间长短每次可追加丙泊酚20~50mg。

(2)镇痛手术应用的药物和使用方法。

1)建议使用镇静、镇痛药物复合宫颈旁神经阻滞麻醉。

2)推荐多带带使用芬太尼或瑞芬太尼或舒芬太尼或曲马多,可以复合咪达唑仑。

3)局部麻醉可选用宫颈阻滞或利多卡因凝胶表面麻醉。

推荐用法:

静脉滴注芬太尼1~2μg/kg或瑞芬太尼0.5~1.0μg/kg或舒芬太尼0.1~0.2μg/kg或曲马多50~100mg(1~2分钟内)。此外,还可以静脉复合使用咪达唑仑0.02-0.05mg/kg以加强药效。

5.由麻醉医师按要求填写麻醉记录单。

6.负压吸宫术操作步骤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

[术后处置及注意事项]

1.麻醉医师需监护受术者到定向力恢复用警觉/镇静观察评分法(Obeserver's assessment of alertness/sedation,OAA/S)达5分或Aldrete改良评分(Modified Aldrete score)达9分转送到恢复室或观察室继续观察。

2.再由护士继续观察1~2小时。在判定受术者完全清醒、可自行行走、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恶心、呕吐和其它明显不适后,由手术医师及麻醉医师共同决定离院或需住院观察。

3.受术者必须由家属陪伴离院。

4.受术者离院时,施术者或麻醉医师应当以文书形式向受术者及其家属告知以下注意事项:

(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联系方式。

(2)术后24小时内不能骑车、驾驶机动车辆或从事高空作业。

(3)术后休息2周。

(4)术后1个月内禁止性生活、盆浴。

(5)指导避孕方法。

(6)术后阴道出血量多、腹痛、发热,随时就诊。

(7)术后14天仍有阴道出血应进一步诊治。

(8)术后1个月月经后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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