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7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
8 |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
29 |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
30 |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
31 |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