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74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
75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