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5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5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6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7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8 |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9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4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49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5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