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1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25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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