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1 |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无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