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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