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部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将同时废止。
附件: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2、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2003年6月27日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人类精子库是以治疗不育症及预防遗传病和提供生殖保险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
(一)机构设置条件
1.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其设置必须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中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人类精子库必须具有安全、可靠、有效的精子来源;机构内如同时设有人类精子库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分开管理;
5.设置人类精子库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二)人类精子库基本任务
1.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
2.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
3.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
4.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5.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工作部门设置及人员要求
1.工作部门设置
根据人类精子库的任务,下设4个工作职能部门:
(1)精液采集部门:筛选献精者,采集精液;
(2)精液冷冻部门:精液冷冻与保存;
(3)精液供给部门:受理用精机构的申请、审核其资格并签定供精合同和供给精液;
(4)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供精者及用精机构人工授精结局的反馈信息等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2.工作人员要求
(1)精子库至少配备5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构成如下:
①配备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配备1名具有医学遗传学临床经验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③配备实验技师2名,要具备男科实验室操作技能并熟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生物细胞冷冻保存有关的知识及冷冻保存技术,掌握传染病及各类感染特别是性病的检测及其它临床检验知识和技能;
④配备管理人员1名,具有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有一定管理能力。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场所和设备要求
1.人类精子库各种工作用房的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JP〗
(1)供精者接待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2)取精室2间(每间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有洗手设备;
(3)人类精子库实验室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4)标本存储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5)辅助实验室(进行性传播疾病及一般检查的实验室)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6)档案管理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2.人类精子库仪器设备配制基本标准
(1)能储存1万份精液标本的标本储存罐;
(2)程序降温仪1套;
(3)34升以上液氮罐2个;
(4)精子运输罐3个以上;
(5)37摄氏度恒温培养箱和水浴箱各1台;
(6)超净台2台;
(7)相差显微镜1台;
(8)恒温操作台1套;
(9)离心机1台;
(10)电子天平1台;
(11)加热平台及搅拌机各1台;
(12)计算机1台及文件柜若干个;
(13)冰箱1台;
(14)纯水制作装置1套(或所在机构具备);
(15)精液分析设备。
3.人类精子库或其所在机构必须具备染色体核型分析的技术和相关设置。
(五)管理
1.业务管理
人类精子库必须对精液的采供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供精者、用精机构反馈的受精者妊娠结局及子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档案库,控制使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获得成功妊娠的数量,防止血亲通婚。具体包括:
(1)建立供精者筛选和精液采集、冻存、供精、运输的流程;
(2)按流程顺序作好记录;
(3)作好档案管理:精子库档案管理应设专用计算机,所有资料应备份,文字资料应放置整齐有序,注意防火、防盗及保密。人类精子库资料应永久保存;
(4)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第一次供出去精液的数量最多只能提供5名不育妇女使用,待受者结局信息反馈后,再以递减方式(下次提供的受者人数=5名受者-其中已受孕人数)决定下一轮发放的数量,以确保每一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5)精子库必须将供精者的主要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和生物学特性的标志等上报精子库中央信息库,予以备案,信息库工作人员必须对各精子库提供的信息保密;
(6)各精子库必须将拟定的供精侯选人身份情况上报精子库中央信息库,信息库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以确保供精者只在一处供精;
(7)做好随访工作:每月定期收集用精机构精液标本使用情况并记录受精者的有关反馈信息,包括受者妊娠、子代的发育状况、有无出生缺陷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
2.质量管理
(1)人类精子库必须按《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筛查,保证所提供精子的质量;
(2)人类精子库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业务和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操作手册及人类精子采供计划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等;
(3)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类精子库进行自查,检查人类精子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精液质量、服务质量及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随时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或抽查。
3.保密原则
(1)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尊重供精和受精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
(2)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精者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人类精子库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精者的社会身份资料;
(3)除精子库负责人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查阅有关供精者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