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下发了《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中医〔2011〕18号),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服务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中医〔2011〕18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关于“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下同)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和我省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设科目,均应设立中医科室。因暂无中医药人员未设立中医科室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应予保留。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及时准予注册。其中,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助理执业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执业活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聘用中医人员的,应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中医科室。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注册专业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一律注册为中医专业。符合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规定的,可以注册或变更为中医全科医学专业。
四、根据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实际,基层医疗机构申请登记中医类别诊疗科目的,应同时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五、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基层医疗机构没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或未设置中医、中西医诊疗科室等原因,拒绝为其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不得以上述原因擅自核减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