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下发了《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中医〔2011〕18号),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服务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中医〔2011〕18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关于“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下同)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和我省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设科目,均应设立中医科室。因暂无中医药人员未设立中医科室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应予保留。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及时准予注册。其中,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助理执业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执业活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聘用中医人员的,应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中医科室。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注册专业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一律注册为中医专业。符合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规定的,可以注册或变更为中医全科医学专业。

四、根据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实际,基层医疗机构申请登记中医类别诊疗科目的,应同时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五、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基层医疗机构没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或未设置中医、中西医诊疗科室等原因,拒绝为其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不得以上述原因擅自核减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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