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1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我厅《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现场审核工作。现场审核是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现场填写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并按照现场审核表中审核标准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建议不批准”的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在许可期限内,卫生行政部门接申请单位整改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进一步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放射诊疗许可证受理规定和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许可情况,并做好与以往放射卫生许可的衔接工作。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申请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等违法行为,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