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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