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