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 )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进行抽检。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要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ggwsjdj@nhfp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关姗姗,010—68792984
教育部联系人:樊泽民,010—66096849
附件: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