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健康教育机构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试用机构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170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健康教育研究机构可否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机构的请示》(粤卫〔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健康教育机构属于预防机构,可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试用机构。
二、健康教育机构中从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可以报考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考试。
二○○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