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得到了国际国内社会的认可与好评。
但是,在器官移植监管工作中也发现个别移植医院没有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开展器官移植工作,我部已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面推进人体器官移植依法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意识。
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各移植医院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活体和涉外器官移植的管理,移植医院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供受体身份识别和关系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并能够溯源,完善活体器官移植各项制度,坚决杜绝“旅游移植”和器官买卖行为的发生。
三、实行“一票否决”,明确法人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特将以下三项列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一)违规开展涉外器官移植的;
(二)为不符合《条例》规定“三种关系”的供受者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的。
对于违反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医院,一经查实,立即暂停直至注销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要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展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重点对164家移植医院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情况和非器官移植医院是否存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
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要监督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检查工作情况于2009年8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我部将对各地人体器官移植检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