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

国卫办法规函〔20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坚实支撑,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相结合,把法治建设要求融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保障和基础性作用。

二、结合实际,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一)增强法治思维和能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本单位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宪法法律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全年不少于两次;党政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法治建设全面工作。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纳入新入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日常业务培训中;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竞聘上岗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法治建设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党政会议集体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合法性审核制度。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等应当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或由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事项、文件、合同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审议,不得发布实施或签署。三是建立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情况定期自查制度。定期依法对本单位管理运行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检查,梳理法律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四是建立案件评析制度。对投诉、纠纷、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评析,对发现的法律风险点,督促整改、完善制度和加强宣传教育。

(三)逐步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补救的工作模式。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明确特定部门承担法治工作,并根据医院规模和工作量配备适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核;负责本单位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自查日常管理,开展案件评析,梳理法律风险点,组织制定预防及处理措施;参与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涉法纠纷、医疗纠纷等处置;制订年度法治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单位涉法涉诉案件和仲裁;联系、协调和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等。

(四)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由内设的法治工作部门承担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医联体、医共体及规模较小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也可以多家机构联合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遵纪守法,并具有相应资质,按照约定或合同明确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加强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业务指导、考核评估和督促整改。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年度述法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示范引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依法治理相关实际,制订法治医院示范创建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医院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经验总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总结提炼各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交由法治工作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治工作部门(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应当由集体决策而未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委法规司。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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