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3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具备资质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有关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要求,我厅已于去年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效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结合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卫生部55号令”)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纳入日常性管理。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放射工作人员证进行审批,放射工作人员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5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机构的健康证明后即可上岗,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放射工作。各有关单位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同时请提供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证明”。

  二、强化用人单位自身职责。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放射工作人员在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名单见附件3)开展上岗前、上岗后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同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和培训档案。

  三、规范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我厅下发的《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苏卫疾控〔2007〕2号)有关要求,取得我厅颁发的《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方可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请严格按照卫生部55号令和《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苏卫疾控〔2008〕23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统一使用卫生部55号令附件3的格式,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公章(健康证明样式见附件1)。健康检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依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55号令要求,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和健康检查单位的日常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规范健康检查单位的健康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样式

  附件2:职业照射种类及其代码

  附件3:江苏省放射性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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