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经研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2008年的扶助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有关奖励标准、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并把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全面实施“三项制度”,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要认真做好“三项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奖励扶助制度与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统一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试点工作与全面实施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三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三项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三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三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将对“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三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