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三、我省二级眼科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设置标准床位数、人员配置数量不低于相应三级专科医院要求的80%。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通知》规定设置审批各类专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专科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依法依规合理核定诊疗科目。
四、从2012年起,新申请设置的三级专科医院,按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但原则上先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和验收,执业满3年后再按三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认为三级专科医院。近年来已经执业的眼科、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三级专科医院,我厅将组织对其执业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为二级专科医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