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统筹协调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更好地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就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设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精神科设置和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完善精神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各省(区、市)至少有一家省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设区的市至少有一家市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远离中心城区的市辖区内没有精神科专科医院的,应当至少有一家区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各县(市)应当至少有一家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二、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综合医院做好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和建设工作,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挟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诊室以及满足精神科门诊诊疗需求的设各和设施。综合医院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与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协同作用

统筹协调区域内和区域间的精神科诊疗资源,建立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与精神病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积极开展医院间专科技术交流,充分发挥各类医院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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