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指导发〔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完善人口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形势更趋复杂,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影响更为深刻显著。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准确评估生育水平变动态势、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科学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扎实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决定》精神,以现有人口统计和调查体系为基础,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依托,以监测点监测和必要的专项调查为补充,夯实基层基础、共享数据资源、强化信息运用,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备的出生人口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动态地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生育登记、人口出生、新生儿落户等基本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全覆盖,及时率和准确率明显提高;户籍管理、婚姻、死亡、人口健康等信息动态安全共享基本实现;出生人口相关数据库基本建成,覆盖率达到95%,准确率明显提高;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漏报率明显下降,0~3岁组人口信息准确率大幅提升。

二、切实加强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信息采集机制。县级及以下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强化生育登记、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落户、婚姻、死亡等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基层源头数据采集机制,大力提高源头信息质量。

(二)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校核机制。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死亡、人口健康等信息的安全规范共享。建立出生人口信息比对校核机制,将安全共享相关信息与基层入户采集、核查信息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人口变动调查和监测点制度。加强年度人口变动调查工作,完善调查制度,改进调查方式,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生育状况调查,重点评估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及相关影响因素情况。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测点制度,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监测。

(四)加强人口统计和出生人口形势分析。积极做好常规统计工作。加强对不同来源出生人口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对经济新常态下人口变动规律的研究,科学研判人口发展态势。定期开展出生人口以及总人口变动中长期预测,发布出生人口形势分析报告,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民生保障提供人口基础信息支持。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分工,保障必要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本部门掌握的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统筹,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县乡村三级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登记、信息比对、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信息质量负责制。

(四)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要将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好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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